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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企业研究开发审批内容】
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,对其按规定支出,符合加计扣除政策,且属于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》的研发项目,按上年度研发实际支出,予以一定资助。
【企业研究开发设定依据】
中共深圳市委、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《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》的通知(深发〔2016〕7号)
【企业研究开发审批数量及方式】
审批数量:有数量限制,受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,金额:最高1000W。
审批方式:自愿申报、专家评审、审批机关审定。
【企业研究开发审批条件】
(一)在深圳市依法注册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,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的深圳企业;
(二)按照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,见附件1)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并设置辅助账;
(三)申请企业在税务部门办理了加计扣除优惠备案;
(四)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应建立了内部研发机构;
(五)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应符合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》所规定的范围;
(六)纳税信用等级C级及以上(A级最高);
(七)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;
【企业研究开发申请材料】
(一)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(业务申请->市科技创新委->科技政策->研发资助)在线填报申请书,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;
(二)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;
(三)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;
(四)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;
(五)税务登记证复印件;
(六)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(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)复印件;
(七)由市财政部门公布的中介机构(名单见附件2)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(原件,副本可提供复印件,未办理加计扣除的企业必须提供);
(八)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;
(九)研发项目登记材料(项目登记模块打印的PDF文档及登记所附材料);
(十)建立内部研发机构证明材料复印件(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企业提供);
(十一)其他证明材料,如企业资质证书、质量证书、知识产权证书或申报文件、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(查新)材料、检测报告等(自主选择提供)。
企业在申请前需先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(业务申请->市科技创新委->科技政策->项目登记)进行研发项目登记。
以上材料一式二份(正本与副本),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,A4纸双面打印/复印,非空白页(含封面)需连续编写页码,装订成册(胶装),在书脊处注明公司名称及"2016年度企业研发资助"字样。
【申请表格】
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,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。
【审批受理机关】
(一)受理机关: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。
(二)受理时间:(按申报顺序,分批处理,一般为每年5-7月份,具体时间需看科创委相关文件通知)
【审批决定机关】
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。
【审批程序】
申请人网上申报--向市科技创新委提交申请材料--组织专家评审(或审计)――送统计部门核对数据--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--社会公示--市科技创新委、市财政委共同下达资助资金。
【审批时限】
每年一次,成批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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